发布时间:2017-11-14
阜建管函〔2017〕4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阜合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大气办《安徽省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工作方案》(皖大气办〔2017〕23号)精神,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现场扬尘管控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全市建筑工地(含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严格按照《安徽省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工作方案》及《阜阳市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量化考核标准》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1.建筑工程:落实封闭围挡、道路硬化、裸土及散体材料覆盖、驶出车辆冲洗、洒水保洁等防治措施(见附件: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表)。
2.市政工程:落实封闭围挡、道路硬化、土方及渣土及时清运、车辆冲洗、物料覆盖等防治措施(见附件:道路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表)。
3.混凝土搅拌站:落实三区分离、厂区道路硬化、封闭堆料及搅拌、配备喷淋设施等防治措施(见附件:混凝土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表)
二、进一步履行防治责任
1.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其实施的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及规划区外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辖区规划区外的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由各区住建局上报各区政府予以取缔。
4.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各区管委会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5.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6.建筑工地各参建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有关任务的通知》(建质函〔2017〕1824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切实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检查
各地、各单位应明确专人监管辖区内每一处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管理,立行立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按照《阜阳市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目标工作方案》,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我委将按周调度各县(市)区开展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强化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工作推动不力、整改缓慢的地区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表
道路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表
混凝土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表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9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环保委。